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2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4、5、6之犯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編號4、5、6所載。其中如附表所示編號4、5、6減刑後之宣告刑與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所示編號1、
2、3所列之罪(即原減刑聲請書附表編號2、3、4部分),並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65號分別予以減刑後,定應執行5月確定;另附表所示編號4、5、6(原減刑聲請書附表係編號5、6、7)所列之罪,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50
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0月在案,且因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
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前列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2、3所列之罪,聲請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毒品危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2項│2項│2項│├───────┼──────┼──────┼──────┤│犯罪日期│95.07.07│95.08.09│95.09.03回溯││(民國)│││96小時內│├──┬────┼──────┼──────┼──────┤│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95年度毒偵字│95年度毒偵字││││第4223號│第4223號│第749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5年度桃簡字│95年度桃簡字│95年度簡字第││審││第2404號│第2404號│7297號││├────┼──────┼──────┼──────┤││判決日期│95.11.06│95.11.06│95.12.18│├──┼────┼──────┼──────┼──────┤│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桃簡字│95年度桃簡字│95年度簡字第││││第2404號│第2404號│7297號││├────┼──────┼──────┼──────┤││確定日期│95.12.04│95.12.04│96.01.05│├──┴────┼──────┼──────┼──────┤│減刑後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已減為有期徒│已減為有期徒│││刑2月(本院│刑2月(本院│刑3月(本院│││96年度聲減字│96年度聲減字│96年度聲減字│││第4065號裁定│第4065號裁定│第4065號裁定│││)│)│)│├───────┼──────┴──────┴──────┤│附註│編號1、2、3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並│││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6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5月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1項第3款│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95.08.31│95.09.01│95.09.02│├──┬────┼──────┼──────┼──────┤│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緝第│95年度偵緝第│95年度偵緝第││││250號│250號│250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6年度易字│96年度易字│96年度易字第││審││第463號│第463號│463號││├────┼──────┼──────┼──────┤││判決日期│96.06.11│96.06.11│96.6.11│├──┼────┼──────┼──────┼──────┤│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第463號│第463號│463號││├────┼──────┼──────┼──────┤││確定日期│96.08.10│96.08.10│96.8.10│├──┴────┼──────┼──────┼──────┤│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又15日│又15日││├───────┼──────┴──────┴──────┤│附註│編號4、5、6所示「原宣告刑」,並經本院│││96年度聲第50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