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6號原告 林漢文
張秀菊 以上原告與被告 陳權 、 徐海清 間因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