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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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087號
97年度交聲字第208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民國97年8月21日所為之裁決(高監營裁字裁80-B00000000、80-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7年5月24日凌晨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外出,於新富路與國富路口,始遇到車隊,並無闖紅燈之違規情事,原處分機關逕以2輛以上汽車共同在道路上競駛(處行為人)及駕駛汽車與他人共同在道路上競駛(處車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第4項予以裁罰新臺幣(下同)
3萬元,施以道安講習及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顯有違誤,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二、按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在道路上競駛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有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汽車駕駛人違反第1項、第3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查異議人於案發時間騎乘上開機車行經鳳山市○○路遭遇車
隊,與該車隊同行約數分鐘,並於大埤路脫離該車隊之事實,業據異議人自承在卷。
㈡再經本院勘驗員警蒐證光碟之結果,員警取締時係自後拍攝
,畫面為數輛機車一同在道路上競駛,依光碟所錄得警員口述之路段及該路段所見之事件依序為:武營路、瑞隆路(闖紅燈)、南京路(闖紅燈左轉南京路,行駛快車道)、新富路(右轉新富路)、(新富、國泰路口闖紅燈)、(青年、文化路口闖紅燈)、(青年、建國路口闖紅燈)、青年路、澄清路(右轉)、大埤路(走汽車道)。而畫面內容:於5分39秒至5分49秒時,該車隊行經青年路路段時,異議人之機車由右側向左側行駛,異議人的機車有跨越中線逆向行駛;於6分24秒時,車隊經過青年路車行地下道,該車隊行駛汽車專用道,有一部份的人是逆向行駛,而於6分43秒時,車隊駛出青年路地下道,右側機車專用道僅有1台機車駛出於畫面右側消失(異議人辯稱稱當時是走機車專用道,惟並沒有看到異議人的機車從右側機車專用道出來,所辯尚無足採);於7分33秒時車隊霸佔青年路對向車道(異議人稱此時尚在車隊中);於8分59秒時,車隊行經澄清路路段(異議人的機車出現在螢幕上,在該車隊的左側);於11分50秒時,異議人稱於大埤路右轉由鳥松回家(但由畫面沒有辦法確認)。並據證人即蒐證之員警 洪博耀 證述在卷。依上開勘驗結果,在異議人與車隊同行之過程中,該車隊於新富路與國泰路路口、青年路與文化路路口、青年路與建國路路口闖紅燈,並於行經青年路車行地下道,行駛汽車專用道,有部份的機車並逆向行駛等情,,足認異議人確有於上開時、地與2輛以上機車共同在道路上競駛之方式危險駕車。而執勤警察與異議人並不相識,亦無宿怨,其為維持交通秩序,依法執行職務,立場客觀公正,當無誣陷異議人之理;是以,異議人確有於上開時、地以2輛以上機車共同在道路上競駛之方式危險駕車一節,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四、從而,原處分機關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第4項予以裁罰新臺幣(下同)3萬元,施以道安講習及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核無違誤。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