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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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文明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文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文明因犯妨害公務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共1年2月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07年2月2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