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0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尹瑄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衣服壹件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114號被告許尹瑄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衣服一件,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許尹瑄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41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05年6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衣服一件,確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罪,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證明書、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等附卷可佐,揆諸上開說明,依現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嘉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