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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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大從具保人陳宥珊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47號、101年度執字第7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宥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楊大從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萬元,經具保人陳宥珊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並限制住居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乙節,有本院限制住居書、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影本各1份足憑。又受刑人於保釋後,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之事實,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3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及所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影本2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2份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