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2號原告 何昆龍 被告 王俊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2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傅明華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