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29號原告 張曼亭 被告 萬素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萬素真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原易字第5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顏珊姍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