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明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一昇 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2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86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38,86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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