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029號聲請人 陳政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成奎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二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成奎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系爭本票未載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補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聲請人已於103年12月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