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7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764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游躍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公司名稱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緣債務人游躍龍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年一月二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4,476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8,038元整。
(三)逾期費用:新臺幣804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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