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6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6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6007號債權人 林珮妤 債務人 張雪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貳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肆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貳萬零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壹萬叁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壹萬捌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貳萬零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壹萬柒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叁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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