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家非調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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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家非調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非調字第211號聲請人 李淑娟 相對人 陳建男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受撫養權利人籍設新北市○○區○○里
0鄰○○○00號,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又相對人現於新北市板橋區私立永順老人養護中心就養,此亦有本院聲請人電話紀錄乙紙在卷足憑。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薛美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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