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68號原告中一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志良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58,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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