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字第9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楊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22日下午2時50分許,
在本院竹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攜
帶先前向新竹縣○○鎮○○段○○○○號土地及新竹縣○○鎮○○
路○段○○○號房屋所有權人購買房地之買賣契約書,及向新竹縣竹
北地政事務所請領新竹縣○○鎮○○段○○○○號土地自民國92年
11月24日起迄今之土地申報地價資料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王佳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