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家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救字第8號聲請人 楊慧禎 代理人(法 郭怡均 律師扶律師)相對人 羅元富 代理人(法 楊益松 律師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110年度婚字第2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離婚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另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0年度婚字第23號卷審閱無訛,且查無顯無理由之情形,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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