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7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浚民選任辯護人吳志祥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蕭浚民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謝志偉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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