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46號聲請人 張芳瑜 訴訟代理人 陳家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卷宗(含歷審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2月7日於本院強制執行程序拍賣取得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6,因聲請人查詢相關判決,發覺系爭土地曾有105年度訴字第178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繫屬於本院,惟系爭事件後經和解成立。聲請人為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一,為釐清系爭土地是否已於其他共有人間存在分管協議,有閱覽系爭事件卷宗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為憑,並有卷附系爭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系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