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瑞崗 被告 劉文增 住花蓮縣○○市○○里000鄰○○街000號二樓之0兼法定代理人 劉啓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姓名、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有關於被告劉「啟」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劉「啓」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所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個欄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誤將被告劉啓東之姓名記載為 劉啟東 ,爰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雅敏
法官沈培錚法官蔡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