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旻翰
林建志本件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葉佳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