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24號原告 廖錦城 被告 廖國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錦松 被告 廖朋結
廖平正 廖本乾 陳廖 滿足 廖學賢 廖本聰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錦標 被告 廖奕茹 即 廖美如
廖汝芸 即 廖美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愛珠 被告 廖文龍
廖玉珍 黃學書 黃永 黃學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鎮○○段○○○○號、面積2624.98平方公尺土地,分割如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民國108年6月1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所示,即:
㈠編號691-N,面積26.21平方公尺土地,及編號691-N1,面積
50.93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黃學書、黃永、黃學頂等3人共同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3分之1之比例保持共有。
㈡編號691-F,面積120.97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廖國明取得。
㈢編號691-G,面積140.43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廖朋結取得。
㈣編號691-H,面積142.20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廖平正取得。
㈤編號691-C,面積245.53平方公尺土地,及編號691-K,面積
146.12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廖本乾取得。㈥編號691-D,面積513.77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 廖滿足 取得。
㈦編號691-C1,面積150.09平方公尺土地,及編號691-M,面積
4.81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廖學賢取得。㈧編號691-A,面積179.91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廖本聰、廖錦
標與原告廖錦城共同取得,並依序按應有部分17991分之3968、17991分之3968、17991分之10055之比例保持共有。
㈨編號691-I,面積132.71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廖錦城取得。
㈩編號691-L,面積189.82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廖奕茹即廖美
如、廖汝芸即廖美人共同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2分之1之比例保持共有。
編號691-B,面積148.37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廖玉珍取得。
編號691-J,面積133.50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廖文龍取得。
編號691-E,面積299.61平方公尺土地為道路,分歸兩造共同取得,並按附表一所示之比例保持共有。
被告廖國明、廖朋結、廖平正、廖本乾、 陳廖滿足 、廖奕茹即廖美如、廖汝芸即廖美人、廖玉珍應分別補償原告廖錦城、被告廖本聰、廖錦標、黃學書、黃永、黃學頂、廖學賢、廖文龍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除被告廖學賢、黃學頂外,其餘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鎮○○段○○○○號、面積2624.98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且系爭土地無法令規定或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無約定不分割,因系爭土地無法協議分割,請求鈞院將系爭土地裁判分割。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3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廖朋結、廖本乾:南北向的道路希望開4公尺寬,東西向的道路希望都不要傷到建築物。另雖然我們同意依照鈞院
104年度訴字第21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前案)繪製之分割圖作為本件之分割基準,但是在前案所繪的分割方案圖中東西向的道路前後寬度不一,我希望既然要開設道路,就前後都開設3公尺寬,不要有寬度差異。分配面積與原應有部分面積有增減,希望能以公告現值為基準互相找補。
㈡、被告陳廖滿足:我的土地跟被告廖本乾鄰近,所以我同意這樣的分割方案。
㈢、被告廖學賢:對於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民國108年6月1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下稱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沒有意見,但我是依該分割方案分得面積較應有部分面積減少最多的人,如果只用公告現值補償的話,對我受害最大,我主張要以公告現值加二成,即公告現值的1.2倍來計算找補金額。
㈣、被告黃學頂:同意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分配面積與原應有部分面積有增減,希望能以公告現值為基準互相找補。
㈤、被告廖平正:我跟被告廖朋結已經說好分割線不是依照現況房屋牆壁中心線切過去,廖朋結同意分割線就切齊他的房屋牆壁。分配面積與原應有部分面積有增減,希望能以公告現值為基準互相找補。
㈥、被告廖文龍、廖錦標、廖國明、廖本聰:對分割方案沒有意見,分配面積與原應有部分面積有增減,希望能以公告現值為基準互相找補。
㈦、被告廖玉珍:同意前案之分割方案。
㈧、其餘被告並未到庭或以書狀為何聲明及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為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1款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兩造之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一所示,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本院106年度調字第188號卷【下稱調字卷】第131頁至第137頁)。
又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於調解期日、歷次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全部到庭,顯然系爭土地無法以協議之方式分割。另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間並無訂立不分割之協議,依法律規定及其使用目的亦非不能分割,則原告以兩造不能協議分割,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按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考慮公平性、當事人聲明、應有部分比例與實際使用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共有物之性質、共有物之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人利益、各共有人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等因素(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判決同此見解)。經查:
⒈系爭土地南、北側各有路寬約3.9公尺、4.7公尺之既成道
路。系爭土地南側由東向西,有磚造鐵皮屋頂平房、二層樓加強磚造樓房、磚造瓦頂平房、二層樓加強磚造樓房、一層樓鐵皮頂棚架。系爭土地北側由西向東,依序有磚造瓦頂平房、磚造瓦頂平房、鐵欄石棉瓦棚架、磚造石棉瓦頂平房、石棉瓦頂棚架。業經本院於107年1月15日會同兩造及西螺地政事務所(下稱西螺地政)至系爭土地現場勘驗在案,並由本院製有勘驗測量筆錄、照片在卷可稽(調字卷第157頁至第179頁),及西螺地政製有現況複丈成果圖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7頁)。
⒉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依附圖所示方式分割,符合各共有人對系
爭土地之使用現狀,分割後各共有人之土地均可藉由道路對外通聯,且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均形狀方正,適於利用,又經大部分共有人表示同意該分割方案,其餘未到庭之共有人並未以書狀表示不同意該分割方案,故本院認為本件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即附圖所示方法分割,屬最能兼顧系爭土地之性質、使用現狀、整體利用價值、共有人之利益及主觀意願等情狀,應為最妥適之分割方案。爰定其分割方法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㈢、再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定有明文。系爭土地如採附圖所示方法分割,則被告廖國明、廖朋結、廖平正、廖本乾、陳廖滿足、廖奕茹即廖美如、廖汝芸即廖美人、廖玉珍分得土地面積大於其等應有部分面積,而原告廖錦城、被告廖本聰、廖錦標、黃學書、黃永、黃學頂、廖學賢、廖文龍分得土地面積小於其等應有部分面積。被告廖朋結、廖本乾、陳廖滿足、黃學頂、廖平正、廖文龍、廖錦標、廖國明均表示願以公告現值為依據為增減面積之金錢找補。另被告廖學賢表示希望以公告現值1.2倍做為面積增減金錢找補之依據。本院審酌土地公告現值與市價仍有若干差距,倘僅以公告現值作為找補依據,對分得土地面積不足其等應有部分面積之共有人較不公平,故本院認為本件各共有人分得土地面積增減找補應以該土地公告現值1.
2倍計算,亦即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080元(計算式:3,400×1.2=4,080),經計算後有關系爭土地分配面積與應有部分面積增減之補償金錢部分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法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雖有理由,惟關於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應由共有人全體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方屬公平,故本院審酌兩造之利害關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命本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
五、末附圖圖面漏列691-E之編號,附圖之附表中「 黃學項 」為「黃學頂」之誤載,由本院職權更正之。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表一:雲林縣○○鎮○○段○○○○號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暨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編│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比例暨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號│││├─┼───────┼───────────────────┤│01│廖國明│800分之41│├─┼───────┼───────────────────┤│02│廖朋結│800分之41│├─┼───────┼───────────────────┤│03│廖平正│800分之41│├─┼───────┼───────────────────┤│04│廖本乾│2400分之314│├─┼───────┼───────────────────┤│05│陳廖滿足│100分之21│├─┼───────┼───────────────────┤│06│廖學賢│8分之1│├─┼───────┼───────────────────┤│07│廖本聰│2400分之41│├─┼───────┼───────────────────┤│08│廖錦城│2400分之272│├─┼───────┼───────────────────┤│09│廖錦標│2400分之41│├─┼───────┼───────────────────┤│10│廖奕茹即廖美如│2400分之41│├─┼───────┼───────────────────┤│11│廖汝芸即廖美人│2400分之41│├─┼───────┼───────────────────┤│12│廖文龍│8000分之820│├─┼───────┼───────────────────┤│13│廖玉珍│16分之1│├─┼───────┼───────────────────┤│14│黃學書│2400分之27│├─┼───────┼───────────────────┤│15│黃永│2400分之27│├─┼───────┼───────────────────┤│16│黃學頂│2400分之27│└─┴───────┴───────────────────┘┌───────────────────────────────────────────────────────────────────────┐│◎附表二:補償方法│├┬───────┬─────┬──────┬──────┬──────┬──────┬──────┬──────┬──────┬───────┤││應補償人│││││││││││└─┐│廖國明│廖朋結│廖平正│廖本乾│陳廖滿足│廖奕茹│廖汝芸│廖玉珍│受補償金額合計││└──┐││││││即廖美如│即廖美人││(新臺幣)││受補償人└─┐│(1.79㎡)│(21.25㎡)│(23.02㎡)│(87.42㎡)│(25.44㎡)│(55.19㎡)│(55.19㎡)│(3.04㎡)││├───────┴┼─────┼──────┼──────┼──────┼──────┼──────┼──────┼──────┼───────┤│廖錦城│812元│9,640元│10,443元│39,656元│11,540元│25,036元│25,036元│1,379元│123,542元││(-30.28㎡)││││││││││├────────┼─────┼──────┼──────┼──────┼──────┼──────┼──────┼──────┼───────┤│廖本聰│1元│13元│14元│52元│15元│33元│33元│2元│163元││(-0.04㎡)││││││││││├────────┼─────┼──────┼──────┼──────┼──────┼──────┼──────┼──────┼───────┤│廖錦標│1元│13元│14元│52元│15元│33元│33元│2元│163元││(-0.04㎡)││││││││││├────────┼─────┼──────┼──────┼──────┼──────┼──────┼──────┼──────┼───────┤│黃學書│12元│143元│155元│590元│172元│372元│372元│20元│1,836元││(-0.45㎡)││││││││││├────────┼─────┼──────┼──────┼──────┼──────┼──────┼──────┼──────┼───────┤│黃永│12元│143元│155元│590元│172元│372元│372元│20元│1,836元││(-0.45㎡)││││││││││├────────┼─────┼──────┼──────┼──────┼──────┼──────┼──────┼──────┼───────┤│黃學頂│12元│143元│155元│590元│172元│372元│372元│20元│1,836元││(-0.45㎡)││││││││││├────────┼─────┼──────┼──────┼──────┼──────┼──────┼──────┼──────┼───────┤│廖學賢│3,641元│43,223元│46,823元│177,813元│51,745元│112,257元│112,257元│6,183元│553,942元││(-135.77㎡)││││││││││├────────┼─────┼──────┼──────┼──────┼──────┼──────┼──────┼──────┼───────┤│廖文龍│2,812元│33,382元│36,163元│137,331元│39,964元│86,700元│86,700元│4,777元│427,829元││(-104.86㎡)││││││││││├────────┼─────┼──────┼──────┼──────┼──────┼──────┼──────┼──────┼───────┤│應補償金額合計│7,303元│86,700元│93,922元│356,674元│103,795元│225,175元│225,175元│12,403元│1,111,147元││(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