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84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九十六年度繼字第一二六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高念傳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聲請人欲瞭解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東院裕102司執玄字第1281號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及107年11月23日東院義民孝107聲811字第1070021077號函《函覆主旨略:本院96年度繼字第126號 陳金英 、 陳曉昭 、 陳美玉 、 高曉萍 及 高岳霖 聲請拋棄繼承(即高念傳之繼承人)准予備查》等件影本為憑,復經本院調取本院96年度繼字第126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閱無訛,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