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01號原告甲女法定代理人甲女之母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 律師被告 林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被告是否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與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863號之偵查結果相關,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見本院卷第106-168頁),是本件已無停止之必要,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