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21號原告 黃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東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貳萬肆仟捌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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