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42號聲請人 林明生 相對人 林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本院一百零九年度存字第五七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玖拾元,准予返還。」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百零九年度存字第五七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玖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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