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65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乙○○等五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內當事人欄誤載甲○○為 施愛群 ,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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