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34號聲請人甲○○
21弄癸○
巷27丙○○
5-1子○○
15號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
乙○○
3弄1兼上一人己○○法定代理人巷27之
壬○○
巷27辛○○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庚○○上十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庚○○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戶籍謄本:㈠被繼承人戊○○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被繼承人戊○○父母及內外祖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
二、依聲請人丙○○之出生別觀之,聲請人丙○○出生別記載為「次男」,顯見聲請人丙○○尚有一兄弟(即長男),然繼承系統表中漏未記載,應予補正;倘該繼承人(即長男)尚生存,應提出已為拋棄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已死亡者,則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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