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漏列被繼承人之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應予補正。
二、聲請人應提出通知因聲請人拋棄而應為繼承人之書面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如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㈠通知對象係指「現仍生存之下一順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兄弟姐妹或內外祖父母。
㈡如被繼承人父母尚生存,應通知被繼承人之父母;如其已歿,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㈢如被繼承人父母均已歿,應通知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
人之兄弟姊妹),如第三順位繼承人已歿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㈣如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均已歿,應通知第四順位繼承人(即
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如第四順位繼承人已歿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