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號聲請人 洪仲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余勲輝黎秀哖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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