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4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冠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經核債務人申辦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時均尚未成年,故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其於成年後承認債務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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