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繼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52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非訟代理人 陳映蓁 關係人 蔡忠委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顏金合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一段第二行關於「民國(下同)
106年2月11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下同)106年12月3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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