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11號聲請人 黃雪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葉雅婷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徐筱涵┌──────────────────────────────────────────┐│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0002│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0│1│3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