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天賜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天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天賜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於
102年3月21日以102年度聲字第363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 渠另 於假釋前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10月,合計刑期1年11月,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卷宗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士林地院102年度聲字第363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佳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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