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5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陳永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參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伍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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