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債務人 邱美玲 代理人 郭宜甄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江定宜附件:
1、勞工保險抒困貸款之債權人係勞工保險局,並非臺灣土地銀行,且勞工保險抒困貸款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6項規定非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免責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請更正勞工保險抒困貸款之債權人,並重行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2、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3、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4、債務人自民國106年11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5、「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6、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7、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6年11月至108年8月,從事百貨代班所有工作來源及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8、債務人任職威星國際有限公司之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任職時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9、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0、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1、提出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12、受扶養人 邱梁海妹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13、受扶養人邱梁海妹之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