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88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朱裕騫 (原名: 朱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零貳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台幣)│││├──┼──────┼──────────┼───────┤│001│115,448元│96年4月30日起至清償│19.95%││││日止││├──┼──────┼──────────┼───────┤│002│164,843元│96年5月31日起至104年│20%││││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15%││││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