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7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7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7546號聲請人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林奕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LorelieA.Bueno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實繳500元,請補繳5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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