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 許勝達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郭國文 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