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1號原告 陳生財 被告 邱國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簡字第7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陳嘉年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