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749號聲請人陳瑞銀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增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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