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添富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阿桂 訴訟代理人 廖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19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就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爰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而核定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5,0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如上訴人僅部分聲明不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
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補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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