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7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7133號債權人 陳奕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瓊瑤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強制執行應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時,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者」,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如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列之執行名義,經執行法院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仍不補正者,其聲請即屬與法不合,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提出對債務人之執行名義,亦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28日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該通知已於112年12月4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準此,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