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宣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家群 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徐衍璞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9,6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