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 沈富有 被告 黃濬緯
黃煥順 許晏誠 許麗玉
黃秋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濬緯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8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