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7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薛聖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江其興張江裕美江王玉真陳秀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陳述違約金不同利率請求之期間各為何?
二、請確認各筆借款之債務人為何?
三、債務人江其興、張江裕美、江王玉真、陳秀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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