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25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1年度基小字第259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蘇祈紘 被告 呂宥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3,300元,及自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7月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