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9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莊振芬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富昇塗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竹 訴訟代理人 湯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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