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54號聲請人 林雅惠 受監護宣告人 林碧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林碧霞(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林碧霞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人林碧霞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0日以104年度監宣字第192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由聲請人擔任其監護人。茲受監護宣告人因重度智障毫無謀生能力,前僅賴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租金收入維持生活日常費用,今承租人已終止租約,聲請人為支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日常生活、醫療照護費用,實有處分受監護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必要。故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請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林碧霞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供照護之需,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01條第1項、同條第2項第1款及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附表所示土地、建物謄本、存證信函、受監護宣告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92號卷宗查核無訛,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毫無其他收入,故有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林碧霞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林碧霞之利益相符,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再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人林碧霞之不動產,就處分之財產應妥適管理及使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葉憶葇附表:
編號種類土地或建物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土地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2,83670000分之1112建物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台北市○○區○○路0號層數:7層次:1總面積:123.73層次面積:56.12地下層:33.66附屬建物用途:平台10.81防空避難室54.49光庭4.967分之1共有部分:文德段二小段00000-000建號-623.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000分之60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