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47號聲請人 許煒祥 上列聲請人與 張乃文 、 許德 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狀之事實理由中所載之本票發票日為107年10月16日(聲請狀記載為107年10月17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47號聲請人 許煒祥 上列聲請人與 張乃文 、 許德 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狀之事實理由中所載之本票發票日為107年10月16日(聲請狀記載為107年10月17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