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6月11日至93年11月10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416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309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郭育秀